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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现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4年4月28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fbz@chinalaw.gov.cn

2014年3月28日
关于《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为了规范城镇住房保障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起草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8章52条,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原则和思路
根据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各地实践经验,立法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障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公平公正,坚持分配公平、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三是全程管理,重点围绕申请、轮候、分配等关键环节,建立准入、退出、纠错机制,同时对规划、选址、建设、标识、运营等进行规范,并建立全面而严格的责任制度;四是因地制宜,只规定基本制度,明确政策杠杠,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具体思路是:在保障范围上,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把棚户区改造纳入住房保障政策支持范围;在保障方式上,实行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相结合,配租与配售并举;在保障力量上,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通过实施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等支持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在保障责任上,明确政府的保障责任,强化工程质量责任,严格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及承租人、承购人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保障范围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住房支付能力较弱。征求意见稿明确城镇住房保障范围为城镇家庭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并规定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财产等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为棚户区居民实施住房改造,已成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的重要方式。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棚户区进行改造,并将棚户区改造的任务安排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是住房救助对象,也属于住房保障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考虑到国家已通过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解决农村住房的安全和改善问题,征求意见稿未对农村住房问题作出规定。
三、关于规划与建设
为保证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布局科学合理,切实提高保障性住房质量,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对保障性住房要优先安排用地,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并配套建设相关设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遵守有关面积标准和套型结构的规定,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面质量责任。
四、关于准入、使用、退出
在准入规则上,要求申请人如实申报信息,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人或者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保障对象的请求、委托,可以代为查询、核对其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登记为轮候对象。优抚对象、住房救助对象、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优先给予保障。
在使用要求上,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承租人、承购人不得损毁、破坏、出租、转租、出借、擅自调换或者转让保障性住房。
在退出机制上,租赁期满未续租、不再符合保障条件以及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已满5年的,可以转让并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政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产权份额补缴相应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也可以规定禁止出售配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转让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者取得完全产权。
五、关于政府责任与社会力量参与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才能不断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并对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运营和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提供金融支持,确保土地供应。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持有和运营保障性住房,应当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和租售管理,享受投资补助、财政贴息、金融等支持政策,住房保障部门通过提供保障性住房项目有关情况、轮候对象数量信息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六、关于法律责任
为了保证各项制度措施得到落实,征求意见稿强化了对有关政府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追责机制,加大了对弄虚作假和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处罚力度,明确规定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承租人、承购人出租出借、损毁破坏等违规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记入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没收违法所得,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