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14]34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检查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通知》(建标造函[2014]139号),我部组织开展了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视检查工作,按照我部通知要求重点对2013年7月1日后实施招投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了自查。截至2014年底,全国27个省(区、市)上报了自查报告,4个省(区)未上报。2014年11月,我部标准定额司会同稽查办等有关单位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组成4个检查组,对江苏、新疆、山西、吉林、江西、天津、湖南、广西8省(区、市)进行抽查,共抽查了16个城市,45个工程。
从自查和抽查情况看,各地在总结过去清单计价工作经验基础上,对照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建立协同工作机制,修订完善配套计价依据,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参与宣传贯彻培训,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有力保证了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实施,国有资金投资工程使用清单计价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经验做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贯彻实施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工作中,积累了工作经验,形成了很多好的做法:
(一)加强组织协调,保证清单计价政策衔接。成立领导小组,协调各相关业务处室,以及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保证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同时贯彻执行,保证政策衔接。如新疆、广西成立了由省厅领导牵头的工作小组,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复杂问题。湖南积极协调财政等有关部门,联合推行清单计价,有力保障了标准实施。
(二)升级电子招投标系统,促进清单计价。将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应用于电子招投标系统,并做好系统与各计价软件之间的接口衔接,未执行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项目将无法进入电子招投标系统开标,保障了标准实施。如新疆升级了电子招投标系统,重点完善了评标系统与标准的衔接,提升了评标效率,促进了清单计价。
(三)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计价依据,做好清单计价服务。制定和补充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实施细则,及时修订配套的各专业工程定额及相关造价信息。如吉林、四川及时修订了与清单计价国家标准配套的建筑、安装、市政等计价定额。天津补充了清单计价国家标准中没有的房屋修缮计价规则,更好满足市场需要。
(四)强化关键环节,确保清单计价执行。在协调各部门基础上,多方联动,抓住关键环节,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在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竣工结算等环节严格把关,保证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贯彻实施。如江苏省扬州市城乡建设局发挥部门联动,在控制价备案、合同备案、竣工结算价备案以及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检查中都重点审查清单,保障了清单计价国家标准顺利实施。
(五)加强宣传贯彻培训,提高清单计价应用水平。制定培训计划,扩大培训规模,从上到下开展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宣传贯彻培训,提高清单计价应用水平。如江苏培训覆盖全省所有地级市,培训25387人次。湖北培训不但覆盖了全省市县与行业,而且对计价软件进行了符合性评审,从源头上把好了使用关。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单计价执行到位。加强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备案审查,对违反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督促相关单位及时修改。强化对造价咨询企业成果文件质量的抽查,确保清单计价执行到位。如上海、河南专门开展了2014年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发布了检查通报。
三、存在的问题
(一)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时间滞后。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但由于修订配套计价依据、升级电子招投标系统时间较长,部分地区清单计价国家标准执行存在滞后现象。
(二)部分地区对监督检查不够重视。部分地区对推行清单计价重要性认识不足,监督检查工作不力,贯彻清单计价国家标准的政策措施和管理机制不到位。广东、宁夏、山东、西藏四省(区)未如期上报自查报告。
(三)部分地区部门协同力度不够。由于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监管链条较长,涉及部门多,各部门按职责分阶段监管,导致部分地区协同工作难度大,清单计价国家标准贯彻不力。如江西省电子招投标系统由于管理体制上的原因,调整和更改工作滞后,未形成落实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合力。
(四)个别工程项目未严格执行标准。个别抽查工程项目理解清单计价国家标准不够,执行存在不规范现象。如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对风险的内容及范围未约定或约定明显不合理,显失公平;工程竣工结算未能在合同约定或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导致竣工结算拖延等。
四、下一步工作意见
各地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贯彻实施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完善市场决定造价机制。
(一)抓好整改,确保清单计价国家标准实施。对照检查成果,抓紧整改。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要立即责令有关建设主体整改,进一步树立严格执行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意识。未上报自查报告的省(区),应在组织自查的基础上,尽快上报自查报告。
(二)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清单计价。加强与发改、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施工结算等政策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升级电子招投标系统,实现与计价软件数据对接,通过信息化手段推进清单计价。
(三)加强基础研究,完善清单计价制度。按照造价管理改革任务安排,开展多层级清单、全费用综合单价、要素价格指数调价法等基础研究,完善定额等配套计价依据,落实全面推行清单计价改革任务。
(四)建立问题反馈渠道,做好答疑解惑。在确保清单计价国家标准执行率的基础上,建立执行问题反馈渠道,收集各方反馈的问题,做好答疑解惑,并将问题及时向我部标准定额司反馈。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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